各潛在投標人:
感謝各潛在投標人對宿州學院2019年招標代理服務采購項目的關注,現對本項目的質疑統一回復如下:
質疑:宿州學院2019年招標代理服務采購項目(第2包:宿州學院2019年非政府采購代理項目(貨物類、服務類、修繕類、工程類))評標細則中“二、商務技術分值”中“3.企業業績”中“(2)企業高校招標代理項目業績近三年(開標之日上推三年),投標供應商每承擔一所本科高校的招標代理服務項目,并取得用戶好評的,得3分。本小項滿分6分。”本項得分設置不合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招標文件設置本條以特定行業業績作為加分項,明顯排斥潛在投標人,本科高校的招標代理項目業績并不是體現招標代理業務能力的唯一途徑。請招標人再次斟酌,取消此項。
回復:鑒于宿州學院2019年招標代理服務采購項目(第2包:宿州學院2019年非政府采購代理項目(貨物類、服務類、修繕類、工程類))項目量多、資金量大以及涉及面廣等特點,需要熟悉高校業務的招標代理公司才能更好地完成我校各項招標任務。因此,維持原招標文件要求不變。
特此公告!
宿州學院國有資產與設備管理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