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動態

安徽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發布日期:2022-11-23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八十三號)

《安徽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已經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1月21日

安徽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四章  社會責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科學普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公民的社會科學素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本條例所稱社會科學普及,是指采取公眾易于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社會科學知識、弘揚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傳承中華優秀文化的活動。

第三條  社會科學普及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鞏固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鞏固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

第四條  社會科學普及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資源共享、服務大眾、鼓勵創新。

社會科學工作者應當堅持與時代同步伐、以人民為中心、以精品奉獻人民、用明德引領風尚。

第五條  社會科學普及是公益事業。支持、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社會科學普及應當堅持科學態度,反對和抵制偽科學、封建迷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社會科學普及為名從事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  對在社會科學普及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精神文明建設范圍和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制定促進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發展的政策措施,為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創造良好環境和條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八條  建立黨委宣傳部門牽頭,黨史研究(地方志研究)、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廣播電視等部門與社科聯、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為主要成員單位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機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社會科學普及規劃、計劃;

(二)提出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發展的措施、意見和建議;

(三)協調解決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研究部署社會科學普及的其他重要工作。

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同級社科聯或者負責社會科學普及的機構負責。

第九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社科聯或者負責社會科學普及的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綜合協調、督促檢查;

(二)協助擬訂社會科學普及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

(三)指導設立、管理社會科學普及基地;

(四)組織實施社會科學普及成果的評比、展示、轉化、推薦和獎勵,培育社會科學普及品牌;

(五)推動社會科學研究機構、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社會科學普及基地等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六)開展社會科學普及研究、人才培訓及交流合作;

(七)落實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普及社會科學知識作為素質教育和繼續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指導教育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司法行政、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指導其主管的相關單位面向公眾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組織、指導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一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工商聯、文聯、殘聯等人民團體應當按照社會科學普及規劃、計劃,結合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群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十二條  社會科學普及包括以下內容:

(一)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二)憲法、法律、法規基本知識;

(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四)以偉大建黨精神為源頭的中國共產黨人精神譜系;

(五)中國共產黨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中華民族發展史;

(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革命文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七)大別山精神、新四軍精神、淮海戰役精神、渡江精神、小崗精神等革命精神;

(八)徽文化、長江文化、淮河文化、大運河文化等特色文化;

(九)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軍事學、管理學、藝術學、交叉學科等學科門類的基本知識;

(十)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十一)社會科學其他相關內容。

第十三條  社會科學普及的形式包括:

(一)舉辦社會科學講座、論壇、座談會、報告會、讀書會、知識競賽等活動;

(二)編寫、制作、出版社會科學普及圖書、音像制品、應用軟件、電子出版物和網絡出版物,制作和發布社會科學普及公益廣告;

(三)利用圖書、報刊、廣播、電視、電影、互聯網等傳播社會科學知識;

(四)利用新媒體、新技術開發動漫、短視頻等社會科學普及作品,建設社會科學普及場景;

(五)利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社會科學普及基地等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六)利用黨史方志館、檔案館、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名人館、校史館、體育場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等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七)利用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黨群服務中心、社區服務中心(站)等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八)利用全民閱讀、安徽人文講壇、社科名家大巡講等平臺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九)利用社會科學普及基地、平臺等開展對外交流合作活動;

(十)其他社會科學普及形式。

第十四條  推進社會科學對外傳播和學術交流合作,支持優秀學術網站和學術期刊建設外文平臺,支持社會科學研究人員參與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推介安徽特色文化和優秀研究成果。

推動建立長三角地區社會科學普及交流合作機制。

第十五條  每年九月為全省社會科學普及月。

在社會科學普及月期間,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社科聯和有關單位應當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四章  社會責任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等應當結合各自實際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具備條件的可以面向社會公眾開放活動場館、設施。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依法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七條  高等院校和社會科學研究機構應當采取組織講座、咨詢和公開課等形式,有序推動社會科學相關學術資源開放共享,指導、支持本單位社會科學工作者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創作和研究成果的推廣應用活動。

第十八條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相關內容納入教學和培訓計劃,開設社會科學普及相關課程。

第十九條  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專業和人才優勢,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堅持立德樹人,組織學生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培養學生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增強其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社會科學知識納入就業創業培訓內容,開展法治觀念、職業道德、勞動保護等方面的社會科學普及教育。

第二十一條  圖書出版、發行企業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納入出版、發行計劃;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相關內容納入公益宣傳范圍,創新傳播方式,提升傳播內容的知識性和普及性。

第二十二條  文藝團體及其他文化機構應當加強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的創作、交流和展演。

公共文化場館管理機構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并為其他組織和個人在公共文化場館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開展以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職業道德、個人品德等為重點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利用所在地資源,通過舉辦講座、設立宣傳欄等方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四條  商場、醫院、廣場、公園、機場、車站、地鐵、碼頭、景區等公共場所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利用宣傳欄、櫥窗、電子屏幕等設施宣傳社會科學知識。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將社會科學知識作為職工教育培訓內容,開展以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安全生產、綠色低碳等為重點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六條  支持、鼓勵社會科學工作者以創作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編撰社會科學普及讀物、開展解讀宣講活動等方式,推進學術成果的通俗化和大眾化表達,參與社會科學普及和有關志愿服務活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社會科學普及經費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推動現有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共享利用。社會科學普及場館應當具備研究交流、宣傳普及、成果展示、文獻儲存等功能。

政府投資建設的社會科學普及場館應當用于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向公眾免費開放,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社會科學普及場館秩序或者破壞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教育、文化、科技等場館、設施,推進社會科學普及基地建設。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創建社會科學普及基地。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社會科學普及的信息化建設,依托相關公共數據平臺建設社會科學普及的數字化交互平臺,拓展線上應用場景,提供開放共享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開展、參與社會科學普及信息化工作。

第三十一條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設立社會科學普及基金、投資興建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等方式,開展公益性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開展捐贈、設立社會科學普及基金、投資建設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的,依法給予優惠。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克扣、挪用社會科學普及經費或者社會力量資助、捐贈用于社會科學普及的款物。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科學普及隊伍建設,選拔、培養和儲備社會科學普及人才,建設專兼職相結合的社會科學普及隊伍。

鼓勵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志愿者組織,完善社會科學普及志愿服務管理制度,開展志愿者培訓工作;支持志愿者到基層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推進社會科學普及志愿服務專業化、規范化、常態化。

第三十三條  支持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立項部門、高等院校設立社會科學普及研究課題,重點支持具有徽風皖韻和時代特征的思想觀念、人文精神、道德規范等方面的社會科學普及理論研究與創作。

支持培育社會科學創新團隊,培養拔尖領軍人才,扶持青年人才,建設結構合理、專業突出的社會科學人才隊伍。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成果納入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獎范圍。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未履行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部門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以社會科學普及為名進行有損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改變政府投資建設的社會科學普及場館用途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擾亂社會科學普及場館秩序或者破壞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的,依法責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侵占、截留、克扣、挪用社會科學普及經費或者資助、捐贈款物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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